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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界定产品质量责任,维护“海沃”的信誉和用户的利益,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六个统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沃公司特许加盟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特许加盟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违规处罚。
第四条 使用海沃公司统一质量合格证,防伪包装袋等;禁止伪造和冒用其他质量合格证,包装袋及标志、标识等。
第五条 特许加盟企业必须在投产第二年取得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七条 采用统一的质量标准,统一的质检设备仪器,统一的检测方法,统一的质检技术,确保“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质量合格。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
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全面负责特许加盟企业“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三)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四)对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如实地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海沃公司法人批复;
(五)对海沃公司派驻各特许加盟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员进行管理;
(六)对“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网页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海沃公司对特许加盟企业产品质量实行三级管理(质检中心、质检特派员、质检站)。
第十条 特许加盟企业质检员须经海沃公司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主要职责是:
(一) 代表本企业行使“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 对每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海沃公司派驻各特许加盟企业质量监督检验员,从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和能力,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任。并须经海沃公司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上岗。其主要职责是:
(一) 代表海沃公司对加盟企业生产的“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 对特许加盟企业生产“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检查;
(三) 对经特许加盟企业质检员检验合格的每批“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做最终检验,质量合格,准发合格证;
(四) 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过海沃公司质量监督管理网向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
(五) 每月总结特许加盟企业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质量情况,并通过海沃质量监督管理网向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
(六) 对特许加盟企业是否遵循“六个统一”原则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
(七) 代表海沃公司管理好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查出厂产品的标识、标志、合格证、包装等。
第十二条 海沃一级质量检测中心(南方站:海沃(海南)质检中心。负责长江以南的特许加盟企业产品;北方站:海沃(天津)质检中心,负责长江以北的特许加盟企业产品;北方站:海沃(天津)质检中心,负责长江以北的特许加盟企业产品)承担特许加盟企业生产的“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 总代理商依照要求负责对特许加盟企业生产的“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每批进货抽样并寄样,抽样的数量凭抽样单又被抽检特许加盟企业做相应的补偿,邮费凭邮递单由海沃公司支付;
(二) 对特许加盟企业生产“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的每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并监督;
(三) 对特许结盟企业质检员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
(四) 对特许加盟企业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必要时进行检查、检测;
(五) 承担或参与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六) 承担特许加盟企业投产或新产品投产前的技术指导和鉴定检验工作;
(七) 指导和帮助特许加盟企业建立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标准;
(八) 对特许加盟企业产品质量的抽验情况及时通过海沃公司质量监督管理网向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通报,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通知被抽验的特许加盟企业;
(九) 每月将所抽检情况总结并通过海沃公司质量监督管理网向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通报。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加盟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对其生产的“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质量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出厂和销售。
(一) 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二) 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三) 超过有效期的;
(四) 没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五) 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有害杂菌的;
(六) 包装、标识和标志等不符合海沃公司统一规定的;
(七) 非“海沃”牌系列产品。
第十四条 “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二) 安全、有效、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五条 加盟企业不得生产海沃公司禁止生产的产品。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 所售出的“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属该特许加盟售出企业直接责任的,由特许加盟企业负责更换、退货,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企业承担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特许加盟企业生产的“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不遵循“六个统一”原则的,责令其限期停止生产。
第十八条 加盟企业生产的“海沃”牌生物肥系列产品,经抽检不合格者,予以以下处罚:
(一) 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直接向加盟企业抽检质量不合格者,除承担国家质检部门的处罚外,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摘牌,责令其停止生产;
(二) 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从市场抽检质量不合格者,除按第十八条(一)做出处理外,对加盟企业质检员和海沃公司派驻该加盟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解聘等处理;
(三) 经海沃一级质量检测中心抽验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以书面形式向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上报整改情况,生产技术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复检或检查验收,生产技术部有权建议加盟企业更换质检员,有权对海沃公司派驻该加盟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解聘等处理;
(四) 限期整改后经复检或检查验收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明情况,限期全面整改,问题严重者做出摘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海沃公司总经理。
第十九条 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经限期整顿无效者,予以摘牌、责令其停止生产。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加盟企业,在接到抽检结果通知书后,经理要立即向全厂通报检测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查清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对在制品和库存进行清理整顿,不合格品不得出厂,已出厂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加盟企业经整改后,向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提请复检验收,生产技术部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给予摘牌或责令其停止生产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伪造包装袋、标识、标志、合格证等欺骗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摘牌,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者,视情节轻重对加盟企业及海沃公司派驻加盟企业质量监督检验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立即摘牌并责令停止生产,对海沃派驻质量检验员作解聘处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抽检或复查验收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沃公司派驻加盟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产技术部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一) 与加盟企业串通一气,不严格履行自身职责者;
(二) 因工作失误,使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者;
(三) 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者;
(四) 对出厂产品不检查标识、标志、包装袋者;
(五) 对原材料、生产工艺不严格履行检查责任者;
(六) 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者。
第二十七条 加盟企业应积极配合抽检、复检或检查验收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对影响抽查、复查或检查验收的任何企业或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沃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海沃(海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